律师随笔|哪些案件败诉方可以承担律师费?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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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6

你知道哪些案件可以由对方承担吗?

第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费可能由对方承担。

003010第119条规定:“公民受到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和其他费用。”第103010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关于印发《民法通则》号的通知》中指出,“诉讼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性利益,原则上可以视为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地方法院是不同的。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诉讼费,上海支持。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公告,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处理事故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如果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必须合理,可以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关于诉讼费的诉讼主张一般会在起诉或仲裁时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甚至可以详细规定承担律师费的方式和标准。在起草这样的违约条款时,要特别注意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诸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没有明确约定,可能无法以律师费作为支持。法院严格审查了这项协议。起诉时,原告必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支付律师费的证据。不过,具体的支援金额将视乎法官的酌情权而定,并会根据案件的性质酌情给予支援。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而不是所有的费用。

3.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103010第7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如差旅费、印刷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这些都包含在受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由非受诉人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纳入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

2.侵犯版权案件:

003010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情况,可以在赔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律师费。”。

3.商标侵权案件:

第103010条第17款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第103010条第2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为赔偿金额。”

5.不正当竞争案件。

103010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因调查被侵权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债权人在合同纠纷中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第三方有过错,应该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103010第21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债务人按照承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才能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支付的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包括合理的诉讼费。

8.仲裁案件。

仲裁可以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仲裁请求。1994、

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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